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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险详解: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下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险是什么含义
企业补充医疗险系指企业在参与城镇基础医疗险的基础上,受国家政策激励,由企业自主设立或参与的一种补充性医疗险形式。企补医疗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企补医疗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责任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基础医疗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完全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其次,基础医疗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承担的部分;
最后,基础医疗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承担的部分。
上述三部分保险责任均由企补医疗险根据企业筹资能力按不同比例赔付。
补充医疗险具备强化医疗风险防范功能,化解社保超额部分的高昂住院费用支出风险,同时对于住院治疗超出社保目录的费用,特别提供高额赔付,全力减轻患者家属的负担,因此建议已有社保的职工购买补充医疗险进行补充。
什么是企业补充医疗险
企业补充医疗险即企业在参与基础医疗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自愿的原则,自筹资金,对本企业职工超出基础医疗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医疗费用,实施医疗补助的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险费用由企业承担,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具体比例可根据当地基础医疗险缴费和企业上年度支付医疗费情况而定。企业补充医疗险费用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资的部分,经同级财政核准后列入成本;退休人员从劳保费中列资。个人不承担企业补充医疗险费用。
企业补充医疗险金原则上由基础医疗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分别列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企业间不得调剂使用。
企业补充医疗险金主要用于基础医疗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个人自付较重的医疗费和本企业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具体支付办法和比例由企业根据补充医疗险金和职工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
企业补充医疗险的实施对象是参加基础医疗险的职工,非参保人员不在此实施范围之内。
企业补充保险设立的条件和方式
1、企业设立补充医疗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与基础医疗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础医疗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与补充医疗险。
2、企业设立补充医疗险的方式:
其一,在内部设立。如有实力的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医疗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企业补充医疗险设立的必要性
企业在按规定参与基础医疗险统筹的情况下,可以设立补充医疗险。企业设立补充医疗险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医疗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础医疗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础医疗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础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础医疗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与基础医疗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础医疗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企业补充医疗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疗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定补充医疗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设立补充医疗险,目的是解决基础医疗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础医疗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础医疗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三) 是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协调的原则。企业在构建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相协调。从实际操作来看,这样做也有助于报销凭证的整理和范围的确定。

  1. 设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构想
    (一) “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是基础医疗,但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客观存在,尽管这部分职工占比不高,但费用巨大,导致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担。对于这些“重大疾病”的医疗问题,基础医疗既不可能完全承担,也不可能一概而论,更不应将负担转嫁给用人单位,因此应为职工寻找一个最佳解决方案,即面向统筹区域建立职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具体实施方式,可以由统筹区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的条件下,保证“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付的方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区域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本方案的实施,遵循规模效益原则,因此对于统筹区域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承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承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设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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