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养老保险缴纳和领取规范
法律解析:缴纳等级由30个精简至14个。依据旧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等级为100元至3000元共30个等级(每100元提升一个等级)。新规调整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等级。集体补助规范则由不超过参保人最高缴纳等级的3倍,调整为不超过长沙市最高缴纳等级规范。规范由不超过参保人最高缴纳等级的3倍,调整为不超过长沙市最高缴纳等级规范。政府补助规范调整为: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30元;每提升一个缴纳等级,补助金额增加10元;个人缴纳3000元的,政府补助高达每人每年160元。政府补助力度全省最高。
领取规范:1.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需缴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缴纳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纳,也允许补缴,累计缴纳不超过15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纳,累计缴纳不少于15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七条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承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湖南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关于未参加国有林业事业场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2007年11月14日来源:作者:
湘劳社政字[2007]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适应我省林业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林业系统国有林场、苗圃(农户型国有林场另文规定)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未参保国有林业事业场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参保国有林业事业场圃的正式职工(原经县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招收的干部、全民固定工和全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自愿,可按属地管理原则整体组织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单位和职工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可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4月1日后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或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4月1日后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数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缴纳年限。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纳年限,过去未缴纳的可按规定补缴。未缴纳的期间不计算为视同缴纳年限)。
四、参保单位中2007年9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已核定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要按以上历年缴纳规定补缴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计个人账户至退休时止,其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退休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调待标准重新核定),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及其他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其他涉及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认真审核认定,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支付,待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后,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查确认退休人员的退休资格,对于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标准的退休人员,依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标准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待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后,再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六、参保退休人员,应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均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八、自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应依照湘办发[1997]2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九、凡自愿按照本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需统一组织、全员参保,并应及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今后不再依照本规定办理参保。
十、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可在本规定实施时选择依照《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号)统一组织参保。
十一、参保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包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养老金的支付应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业事业场圃暂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待国家林业体制改革实施后再根据确定的单位性质进行调整。其中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可依照本参保办法选择整体转移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十三、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农场税费改革补助资金和原来用于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费的资金,应优先用于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四、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