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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养老保障体系涵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划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体系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适用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不属于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其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纳、集体资助及政府补助。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覆盖人群:
达到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以及不属于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体系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加入基础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由个人缴纳、集体资助、政府补助共同构成。
1、个人缴纳。参保人员需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等级。
2、集体资助。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提供资助,资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民主决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资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等级标准。
3、政府补助。政府向符合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参加基础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经营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础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础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础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等组成。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记入基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经营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础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础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础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础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加基础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础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础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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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础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础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础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有关规定,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根据《国务院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命令》(国发[1997]26号)及有关条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是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这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拨并记入的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在1997年不得少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拨部分相应补足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自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比例提升一个百分点,企业划拨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拨部分相应减少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升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此外,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在辽宁省全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改进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职工去世后,其个人账户是否可以继承以及如何计算继承金额?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临时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者退休后去世,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具体如下:
(1)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继承金额为其去世时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退休人员去世的,继承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金额=退休人员去世时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的比例。
继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去世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他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优势?
(一)养老无忧。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身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去世。
(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三)无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者,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时均可按照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受养老待遇。
(四)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账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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