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北社保追缴最新政策及一次性追缴规定
社保追缴指的是因某些原因导致社保几个月未能按时缴纳,之后再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追缴上。通常是指当人们需要购房、落户、退休等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年限未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标准,因此需要追缴之前未交的社保,以确保能享受相应的社保权益。以下是河北社保追缴最新政策。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追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追缴范围
(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追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追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计算方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追缴
1、符合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追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追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追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追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追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追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追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追缴养老保险费。
2、按本条第1款(1)、(2)、(3)项追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本条第1款(1)、(2)、(3)项追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追缴,缴费(追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追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追缴基数和追缴比例
(一)追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追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追缴。追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追缴。追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追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追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追缴。
(二)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追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追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追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追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三、滞纳金和利息
(一)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追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二)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追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追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追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追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追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追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追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追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四、追费记账
追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管理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标准设立个人账户。具体为:设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标准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标准为缴费基数的8%。
缴纳设立个人账户之前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合并进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纳设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单位缴纳部分,除应转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外,剩余部分和滞纳金合并进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006年以后单位缴纳本金和滞纳金全部合并进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设立个人账户后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方式缴纳1993年1月至199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全部合并进入统筹基金;缴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的养老保险费,将11%部分和利息转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合并进入统筹基金。2006年1月以后,将8%部分和利息转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合并进入统筹基金。
五、养老金发放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缴纳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系数按“1”取值;缴纳的1993年1月至设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系数按“1.200”取值;缴纳设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实际系数。
六、缴纳工作流程
(一)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核后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单位缴纳。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核后办理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
(三)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核,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
(四)用人单位或
河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法律主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法律客观:
农村地区大力推广新农保,作为一项便民政策,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意义进步,这项政策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的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以河北地区为例,试点工作正在进行。11月13日,河北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目前,首批试点18个县(市)已确定。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分5档按照《实施意见》,新农保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河北省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年满60岁未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可领取基础养老金。按照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