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比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比率如下:
1、门诊补偿比率医疗费用不足一千元的部分,补偿百分之三十五,医疗费用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部分,补偿百分之四十五,医疗费用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部分,补偿百分之五十五,医疗费用在一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偿百分之六十五;
2、住院补偿比率医疗费用不足一万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率分别为百分之五十五、百分之六十五和百分之七十五。医疗费用在一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足二万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率分别为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八十。医疗费用在二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率分别为百分之六十五、百分之七十五和百分之八十五;
3、大学生补偿比率,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三十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并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补偿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比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农村医疗保险补偿比率是: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补偿60%;镇卫生院就诊补偿40%;二级医院就诊补偿30%;三级医院就诊补偿20%。(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率: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补偿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补偿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补偿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补偿。
法律依据:《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通知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比率由50%提升至60%》《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全面取消封顶线。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2019年底前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5月10日晚,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正式向社会发布。
《通知》提出,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补偿比率由50%提升至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