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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反洗钱保密措施实施细则颁布,行业反洗钱执行规范正式出台

保险业打击洗钱活动管理办法颁布令
近期,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了保监发〔2011〕52号文件,旨在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力度,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新制定的《保险业打击洗钱活动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下发至各保监局,以及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在打击洗钱活动方面迈出了关键步伐,对行业的日常运营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各相关机构需严格遵守文件规定,执行打击洗钱政策,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防止任何形式的洗钱行为发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发布此令,旨在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合规程度,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各机构务必高度重视,积极协作,共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加强打击洗钱活动提出了哪些要求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打击洗钱活动,依法承担下列打击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打击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打击洗钱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打击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要求,开展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与打击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打击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承担的打击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下列打击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打击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打击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与辖内打击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打击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打击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打击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遵循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打击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满足下列打击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打击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打击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工作;
(四)配备了打击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包括下列打击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合法声明;
(二)打击洗钱内控制度;
(三)打击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打击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打击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打击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满足下列打击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打击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打击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打击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工作;
(四)打击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包括下列打击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打击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打击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打击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打击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了解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合法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打击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打击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包括接受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义务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打击洗钱内控制度。
打击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打击洗钱培训宣传;
(五)打击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打击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打击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打击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根据总公司的打击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部可依照总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级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立反洗钱专业机构或指派内部机构,推动反洗钱工作。
指派内部机构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应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确保反洗钱内部控制规范在业务流程中实施。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纳入信息系统,确保风险信息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反洗钱需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依法在签订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支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据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级别,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级别。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恐怖分子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应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据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验证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取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取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验证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提供保险公司验证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验证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规范、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规范;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妥善处理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规范,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理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二)遭受反洗钱主管机关严厉的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需特别监管的其他状况。

第三十六条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背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将由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其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约谈相关责任人员或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表现,对它们在分类监管体系中的合规性指标评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若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其行为达到追究案件责任人的标准,则必须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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