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系一种融合了保障与投资回报的保险商品。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险商品。该商品属于两全保险类别,意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存活与否,均能享有一定的保险权益。除此之外,该保险商品亦具备分红属性,即保险公司会依据其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将部分盈利以红利形式分配给投保人。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平安度过保险期满,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满期保险金,为投保人提供资金保障。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离世,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同时,鉴于该保险商品具有分红属性,投保人在享有保障的同时,亦有机会获得额外的投资回报。
分红型保险商品的红利分配通常与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相挂钩。若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盈利丰厚,则投保人所获得的分红亦会相应增加。反之,若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盈利较少,则分红亦可能相应减少。因此,投保人在选择分红型保险商品时,需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历史分红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总体而言,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款既提供保障又具备投资回报功能的保险商品。投保人在选择该商品时,需综合考虑自己的保障需求及投资偏好,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历史分红情况等因素。同时,投保人还需关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及规定,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了解并享受该商品所带来的权益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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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支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职责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用。投保人因疏忽未履行如实告知职责,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用。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更替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受益人按相等比例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更替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更替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和更替。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的除外。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四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五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七条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八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系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规范,如在血清学检测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拒力:指无法预知、无法规避且无法克服的客观状况。
利息:系指补缴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缴保险费或借款的金额、经过的天数和利率按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布一次。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单平均分摊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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