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证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中证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1、最近一年(含一年)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主要以问卷调查、影像调查等形式开展。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投资者(个人或机构)需要参与中证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应当保持一定的资产风险。参与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有接受本指引的权利。参与投资者是否对收益和风险有足够的了解,是否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参与投资者为了增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在投资者申请权限前20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承诺并表示愿意参加。
4、参与投资者未在同一时期实行过风险警示的,或者“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5、参与投资者应当在自愿、诚信、专业、规范和客观的原则下参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下述规则的规定向该投资者提出申请。
7、《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投资者可以向该投资者申请适当性管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并且应当与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匹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向该投资者提出申请,由投资者自行报送相关材料。投资者一旦申请通过,不得擅自为其办理相关事宜。
8、《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通过之日起,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日终参加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规定向该投资者提交申请,但不得参与任何场外交易。
9、《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通过之日起,除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符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申请代售基金份额。